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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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 2、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7、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9、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10、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2、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3、 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4、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5、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6、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17、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8、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2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21、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施工方案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 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5、 3、法律责任。

26、 1)违反强制性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 2)其他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8、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9、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30、 二、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1、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2、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3、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4、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5、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6、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7、 7、法律责任。

3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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