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简单介绍)

导读 小伙伴们,你们好,今天云生来聊聊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对

小伙伴们,你们好,今天云生来聊聊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简单介绍的文章,网友们对这件事情都比较关注,那么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高法执字第10号《关于安平县法院与江苏张家港市法院执行同一房产发生争议的情况报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执他字第132号《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一房产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发生争议的情况报告》均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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