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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你们当地有没有相关政策。
2、以下为湖南的补助政策。
3、《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O14〕102号) 规定: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曾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 5年)以上;2. 2014年9月30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3、截至2014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4、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4、(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去世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二、补助标准(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 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6、(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7、(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8、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9、三、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一)计发时间。
10、老年乡村医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年满 60周岁,且已经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其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
11、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60 周岁的,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次月起发放。
12、(二)发放办法。
13、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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