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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二、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 三、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5、 四、申请资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6、 五、办理期限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7、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9、 六、每年报备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10、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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