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吸收犯有哪些罪名,吸收犯的法律规定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吸收犯有哪些罪名,吸收犯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2、具体的区别如下: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3、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4、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5、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6、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7、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
8、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9、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10、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11、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12、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13、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14、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
15、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16、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17、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18、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19、6、主观方面的差别。
20、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21、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22、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23、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24、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25、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26、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27、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28、扩展资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29、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30、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31、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32、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
33、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4、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35、(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6、)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
37、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8、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3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吸收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牵连犯。
相信通过吸收犯的法律规定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时候,也欢迎感兴趣小伙伴们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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