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简单介绍)

导读 小伙伴们,你们好,今天云生来聊聊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

小伙伴们,你们好,今天云生来聊聊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简单介绍的文章,网友们对这件事情都比较关注,那么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在2006.02.2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颁布。

文章到此就分享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