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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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你们好,今天云生来聊聊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单介绍的文章,网友们对这件事情都比较关注,那么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2、该《解释》共6条。

3、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4、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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