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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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关于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严格来说,立案登记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立案规则,即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法院都应当立案受理。

2、但鉴于一些案件政策性比较强或者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立案登记制未能依法实施。

3、现阶段的立案登记制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规则的重申,并不是新创立的立案规则。

4、反映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第二百零八条中。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6、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7、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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