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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申请公租房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交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等材料。
2、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二)收入状况;(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3、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4、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5、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6、扩展资料:《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项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8、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9、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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