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次行动中意外发现他是被错误通缉(他这个属于经济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有人借钱给别人,一直要要不到,就告别人诈骗)。这下好了,冤案得以昭雪。问题来了5333天的日夜煎熬,谁能受到了。
2017年9月15日他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思考以此规定提起国家赔偿,但问题是他受到通缉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这里我们应当适当“引申”或者叫“扩张解释”一下,其一通缉令让商人怕被抓回去,不敢到处活动,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基本上呆在狭小的空间里,找工作也受到一定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客观上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当然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不能享受人伦亲情,精神受到折磨,连信用卡都不敢办理”);其二,我们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我们认为虽未实际拘留商人,但侵犯了公民权利,应当得到赔偿。
【#海外逃亡5333天后警方承认错案 “通缉犯”申请国家赔偿#】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